非凡電視台

新聞自律委員會 第24次會議

會議記錄

壹、  會議時間:1021119()10:00~11:00

貳、  會議地點:非凡電視台 三樓 第一會議室

參、  主席:鄧委員美華                         記錄:戴華

肆、  出席人員

自律委員:何委員墨儀、傅委員秀玉、劉委員金鳳、朱委員同華

伍、  討論事項

第一案:衛星公會新聞自律委員會暨諮詢委員會聯席會議之討論內容報告:

1. 對於近來談話性節目頻頻產生過於爭論之內容一事,委員會未來將針對談話性節目制定自律規範。

2. 近日於新聞件事中,多起名人子女因負面新聞於媒體曝光,似有違反兒少法。目前兒少法規定,媒體報導損及兒童及少年之權益時,親生父母與報導的媒體都需負責任。18歲以下孩童不願意曝光,媒體又想報導該則新聞時,只能講述新聞事件,不能有小孩的畫面,文稿內亦不能曝露其身分資訊。對此,衛福部最近針對違規的電視台均已發出警告函。衛星公會各會員應予注意。

3. 前陣子有民眾在北捷落軌,新聞事件經由媒體報導後,擔心會引發其他民眾自殺心態的連鎖效應,因此北捷於10/18邀請衛星公會及各新聞頻道參訪北捷行動中心,並與媒體會談。北捷表示,107年軌道柵欄工程全部完成,目前會先把較容易發生意外狀況的地方先完成安裝工程。若是日後有落軌意外發生,北捷建議新聞媒體報導或是新聞快訊跑馬能使用"軌道異常"字句。北捷表示:捷運內的跑馬,目前依舊顯示落軌意外,如果常常顯示軌道異常,會讓大眾認為是捷運機械故障,狀況頻繁發生,亦會造成對外觀感不佳,對此北捷內部會再做討論,希望能有較適當的宣達方式。

第二案:非凡電視台之員工買賣股票與其他投資行為之規範。

說明:

一、  本公司之法律顧問對此提供法律意見書(如附件),書中陳述之內容認為用強制方式來規定員工不可有買賣股票之行為恐有爭議,建議用公司的工作守則來訂定員工投資行為。但此舉不具有法律效力,至於員工的二、三等親是完全無權力規範。若一律禁止公司員工,甚至其二、三等親以內親屬不得買賣股票,侵害勞工之財產權、契約自由甚明,於個案進入法院審理時,似有可能會被認定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而無效。

二、  目前本公司規定:員工於到職日需簽署一份工作規則,其中包含不能利用上班時間以公司電話或任何工具做股票交易之規定,應已具備規範效力。目前執行情況良好。

三、  公司沒有規定員工不得理財投資,亦無法律限制員工進出股市,在正常的理財範圍,比如說:長期投資、有餘錢買賣股票,股利配息,應該是可被允許的,並非殺進殺出、當日沖銷之誇張行為。如果限制員工正常投資,確實是管束過當,應以員工『動機』為優先考量,是否利用工作職務之便或是利用新聞稿等一些行為去影響到股市,才應該要受到限制。

建議:公司目前員工工作守則之規定確實防君子不防小人,應嚴格執行。但完全限制員工投資則不可行。本案將於一月份與諮詢委員之聯席會議中做專案報告,並提供律師之法律意見書、本公司工作規則說明切結書予諮詢委員參考。

第三案:下年度自律課程擬視新聞時事來做課程調整。

建議:視新聞時事狀況去尋找自律課程議題,例如櫃買個股、富味鄉、借殼上市等,可以請櫃買中心或是律師來講授上櫃公司的治理規範、公司的財報資訊等;或是地震發生時,記者於寫稿用詞上較生疏,可以請地震中心專員來授課指導,增強記者的專業能力,提高自律機制。至於要讓新聞符合自律的根本之道,應該要從法律的角度去切,可找法律系的教授來上課,ex.宏達電實施庫藏股,在法律上,是依照哪一條法令去執行的?或是怎麼看這件事情,換言之,記者能有一些法律常識的建立,呈現的內容也能符合自律的精神。

陸、散會: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