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凡電視台

新聞自律委員會 第39次會議

會議紀錄

壹、會議時間:106727 () 14:00-15:30

貳、會議地點:非凡電視台3F 第一會議室

參、主席:張主任委員錦華                        記錄:許宸潔

肆、出席人員:周委員德瑋、孫委員明德、賴委員建都、鄧委員美華、何委員墨儀、傅委員秀玉、朱委員同華

列席人員:非凡電視台 錢線百分百節目主編 許芸榛

伍、報告事項

第一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文─非凡新聞台及非凡商業台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換發予以許可(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提案單位:本會秘書處

說明:

何墨儀:關於說明四、():當收到違規、警告只案例時,本台確實會在開會時提出,並作為教育訓練題材,如有必要,也會另外開課,例如投顧節目,都有對導播、節目製作人員特別開課,說明投顧的規定事項,NCC認為我們教育訓練的比例不夠高,其實我們教育訓練的時數非常多,公司內部有規定每一位員工一年都要有12小時的教育訓練時數,除此之外各部門也會進行組內專業職能的教育訓練及進修,這樣基本上已超過12小時了。我們較著重於新聞財經專業,因為較少有違規狀況,在新聞倫理的教育訓練上相對較少,對此,確實是我們需要增加的部份。

關於說明四、():本台確實有落實執行此要求,也確實是因為觀眾申訴案件較少,如果真的有申訴案件也都會在新聞自律倫理委員會會議中提出討論,(二年前換照時,接獲申訴案僅有四件,今年新聞台違規有三件,商業台違規有三件)

關於說明四、():本台委員會的組成有兩個部份,一為財經專業,二為新聞專業,至於性別平等及兒少權益之代表,如有相關案件,將會邀請專家學者列席參與討論,目前本台並無相關案件,日後將會持續注意。

關於說明四、():今年(106)已開始實行簽到單作業,凡與會者都需簽名以示本會報到,至於會議紀錄,之前都是綜合整理,依NCC要求,需詳實記載委員發言。

以上是NCC對於非凡商業台、非凡新聞台的四項改善要求,內部已有做檢討及調整改變,並請委員就這四點加強監督。

陸、討論事項

第一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文─非凡新聞台於「錢線百分百」播出之節目內容涉嫌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如附件三)。

提案單位:本會秘書處

說明:(播放「錢線百分百」節目影片供委員審核)

許芸榛:錢線百分百屬談話性理財節目,在兩小時節目中,為廣大視聽人提供合格分析師之見解!

●客訴內容前半段:礙於每日時間篇幅有限,加上影響股市漲跌的變數不勝枚舉,故此,本節目才會在股市分析後,提及相關理財刊物,盼投資大眾有更多管道,涉獵更廣泛的財經知識,為其規避風險,以利在投資判斷決策時,做到全方位考量。

●客訴內容後半段:錢線百分百節目提及妖股,乃是4月份台股處於創今年高之後的回檔,盤面許多飆股,也就是「妖股」正在高檔修正,但本節目在412日即製作議題「原飆股七零八落 多頭結構遭破壞?」討論,故一方面為避免短期內議題重複、二來也負起提醒大眾投資風險之義務,加上當期週刊有相關文章資訊,才藉由當期周刊再次提醒大眾,並非推介之意。

●重申並無推介之意:(一)錢線百分百當日節目畫面皆無露出訂閱方式及訂購專線,在露出口白中,主持人表示「怎麼訂呢?不要問我、自己Google去查」等非推介用詞。錢線百分百僅提供管道,讓投資大眾在資訊相對(法人、大戶等)劣勢的環境下,能夠在詭譎的投資市場中掌握投資方向!(二)錢線百分百服務台灣投資大眾至今滿七年,節目內容盡量以投資散戶為出發點,並無意圖為刊物宣傳與推介;且該周刊成立迄今逾20年,有其長年閱讀之讀者群,實無庸本節目再為其打知名度、廣告或推介之必要。(三)此舉讓少數視聽大眾有廣告化之觀感,錢線百分百虛心接受,並盡所能改進!

張錦華:(節目錢線百分百)以前有發生過類似這種情況嗎?周刊裡的文章可能投資客會想要看,在節目曾經有這樣做過嗎?

許芸榛:不一定,要看當天節目製作的議題,那陣子剛好台股在作修正。

張錦華:表示說以前也會這樣做,那麼沒有收到類似這樣的糾正函文嗎?你們(製作單位)不知道這樣做可能會有問題嗎?

許芸榛:收到NCC糾正函之後,製作團隊有開會對此檢討,製作立場為藉此提醒大眾,而忽略了法律規定,坦白說,這一塊較確實較為模糊,我們想善盡責任,另一方面又會引起部份觀眾有廣告化之觀感,實質上本節目並無也無需有廣告意圖,再者,本節目在社群網站上有成立粉絲頁,不少粉絲、觀眾都會在網頁上方留言詢問,「周刊該如何訂閱?」,主持人認為,既然這麼多人想獲得這方面的訊息,就在節目中公開說明周刊訂閱的方法。

張錦華:您們這樣的做法到底有沒有違反新聞自律準則,或是違反相關法規?

許芸榛:經內部檢討後,連續宣傳周刊訂閱方式,確實是超過了點。

張錦華:所以確實是有涉及違反新聞自律準則,即便是自家公司的媒體,也不得有廣告化行為。

許芸榛:針對類似廣告化議題,將會研議再作修正及調整。

張錦華:這部份會罰款嗎?

傅秀玉:對此函文,本公司已回覆意見陳述書說明文至NCC,至於是否開罰,目前尚未定案。有些周刊,例如:今周刊、商業周刊、天下雜誌之內文中有刊出一些經濟數據及議題等,也會經由電視新聞製作專題報導,而這項申訴案,非凡商業周刊的封面在電視螢幕畫面中露出太明顯,以至於觀眾有廣告化之觀感,對此,日後在製作新聞節目時,會更加小心留意。

張錦華:請與節目相關製作人或是製作單位溝通。您們內部有做什麼樣的溝通嗎?

傅秀玉:收到NCC來函當下就立即取消非凡商業周刊這方面的議題製作及露出。

張錦華:現在談話性節目也納入自律準則,須再加強節目製作單位相關人員對自律規範的認知。

周德瑋:依NCC函文所提到的法令,「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1條 第2項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不得於新聞報導及兒童節目為置入性行銷。」,再對照相關法規定義,這樣看來,可以去解釋為什麼非凡商業周刊出現在電視節目畫面上的解釋空間是蠻少的,由節目片段來看,確實是蠻明顯的廣告化,若是主持人提及非針對單一提醒投資人投資風險的文章,根據以上定義,似乎也是違反規定的,這個部份在我的認知上,好像又更嚴格了。

何墨儀:由法規第三點,「以影像或聲音,鼓勵消費、利用視聽眾輕信或比較心理影響消費、明顯促銷或宣傳、過分突顯特定或可資辨識之商品或商業服務之價值,認定為與廣告未明顯區分」。

張錦華:如果是一個系列性的新聞公共事務報導,這樣是沒有規定不行的,但是如果是單一報導,本身含有促銷目的又將消費資訊顯露出來,這樣很明顯就是廣告化嫌疑。

鄧美華:我想最大問題應該是在「廣告化」,像天下雜誌都會做一些深度的新聞報導,而他們製作的影像,會供給各新聞台播送,在新聞畫面上都會有天下雜誌的標識,我們剛開始也覺得不行,後來發現其他新聞台都可以,我們也就放寬了限制,內容上並沒有任何促銷的行為。

周德瑋:綜括以上所述,『促銷』這一塊應該要極力的避免,但是如果像剛才製作單位有提到,主持人想提醒投資人多注意投資風險這一塊,我認為這是一個正當的教育,也就是說,告訴投資人有哪些文章有提及不同的角度,建議多涉略、多思考的話,此方向就跟促銷有明顯的區隔,這是一個在教育投資大眾的行為,不過就該案件的新聞畫面看來,促銷行為確實是蠻明顯的。

孫明德:我也有參與該節目錄影,有提到與期交所在台中有舉辦一個說明會的活動,為什麼這就不算是一個促銷?

鄧美華:這問題有詢問過,就類似像新聞跑馬,如果說活動有期限,是免費的,不收費,那這樣宣傳是OK的,而期交所活動是屬於教育性質,不收費,所以是可以的。

孫明德:這是談話性節目,就算開錄前有節目RUNDOWN(大綱),主持人需隨機應變及掌控整個節目的流暢度,尤其當主持人帶起話題的Point,接下來就很難去停止來賓發言的內容了,就連後製要修也很難修掉,經由此申訴案,建議在錄影當下,節目製作團隊應適時的控制或是提醒主持人的發言,是否妥當。

張錦華:關於新聞自律,請加強內部管控以及規範宣導。

周德瑋:整個節目團隊,包含後製所有同仁,這些是對節目做把關之責,對新聞自律規範必須要加強訓練,以免因此違反規定而遭到罰款,實在得不償失呀!

張錦華:非凡商業周刊已成立許久,而新聞從業人員都如此專業有術,為何還會發生這樣的狀況?

傅秀玉:之前確實是沒有做過這樣的案例,而這一次也是因為有很多觀眾及粉絲透過網路社群或是電子郵件、電話等其他方式來詢問周刊訂閱問題,因此在該內容播出時,呈現了像似在促銷周刊一樣觀感。

張錦華:這次內容確實也稍微超過了點。

第二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文─非凡新聞台於整點新聞中播「台鐵Kitty便當盒開賣僅3千個!鐵粉來回搶」新聞,內容涉嫌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

提案單位:本會秘書處

說明:(播放「台鐵Kitty便當」新聞影片供委員審核)

張錦華:同樣也是置入性行銷的問題。

傅秀玉:單就新聞論,這是屬於一則畫面新聞,因為現場湧入大批民眾排隊,就文字記者是以資訊提供為撰稿方向,其中有採訪到一位民眾是在六點半就到現場排隊的,並非加油添醋,亦或是誇大其辭,新聞細節仍以事實來呈現,並無意圖為其宣傳與推介。申訴案提到,該則新聞並未與廣告作區分,台鐵局為政府所管轄之國營事業體,無相對等之競爭對手,也無導報後會使他人利益受損之疑慮,本台並未因報導「台鐵Hello Kitty便當盒」而自交通部、台鐵局或其他單位,獲得任何利益,且在同時段並無「台鐵Hello Kitty便當盒」廣告播出,新聞報導已明顯與廣告區分。台鐵局引進Hello Kitty人氣肖像明星引爆民眾討論熱度,產生新聞價值,並非所有台鐵新聞本台均會報導且該款便當盒話題性高,在新聞尚未報導前即已造成搶購人潮,亦無需借由媒體為其宣傳。此為交通部所屬之獨立事業機構,對於國營事業半官方的新聞資訊,本台還是會去注意。藉此議案討論向各委員請益,往後遇到類似新聞該如何處理較為妥當?

鄧美華:函文提到這是1051215日的新聞,已經是半年前的新聞事件申訴案,應該是沒有被罰款?

傅秀玉:這確實是半年前的新聞,但是我在今年(106)六月底才收到這一封函。

孫明德:類似這樣的新聞其實蠻多的,例如年底百貨民眾搶福袋、一蘭拉麵民眾大排長籠、蘋果粉絲夜排買新手機,或者是現在有很多國外新的通路到台灣做促銷,也都是用這樣如出一轍的報導方式,為何特別針對台鐵Hello Kitty便當盒?實在不曉得NCC有哪幾樣商品不得予以報導,可否請NCC明白訂定出商品介紹的項目或是明確法規,這樣在新聞同業在製作新聞比較好遵循,也同時可以避免有廣告化之嫌。

張錦華:商品廣告化的內容,雖然沒有開罰,但是不代表就是合法,廣告化議題已存在許久了,各家媒體業者也都希望NCC對此定義清楚。新聞都會有監看人員,可能有的有抓出來,有的就沒有抓到,一旦被抓到,違反規定為事實,就不能說為什麼別人沒有受罰,而只罰我們這一則。

周德瑋:同意上述孫委員明德所言。這議案可能牽涉於廣電的專業,我是採在一般人的角度來看,有時候記者基於訪問、記者的專業、記者的職責所在,受訪問者也將細節鉅細靡遺的陳述,好像這只是在完成工作而已,如果說主管機關認為這樣還是太超過,那麼我認為媒體業者與主管機關必須建立一個平台去溝通這件事情,只要是涉及很明顯的商品,那這樣有太多案例了,我相信很多新聞就都這個問題所在,所以在目前的法規之下,媒體業者似乎較為弱勢一點,那麼在中長期以及未來的發展,建議業者可單就這一點與主管機關加強溝通,到底界限是在哪裡?因為確實有些時候是較難拿捏。至於民眾自己受訪時就表達出來的部份,也算是廣告化嗎?目前業者僅能儘量避免這樣的狀況發生,新聞後製時將細節部份刪除,或是多種商品比較的新聞呈現。

張錦華:非凡新聞以前似乎較少有廣告化的案子,這次一口氣接收到兩件NCC來函指出新聞涉嫌違反法規,並須提出陳述,那麼以前在報導上是如何避免這一塊爭議呢?

何墨儀:本台過去確實較少違規;像非凡大探索節目曾經受到NCC承辦人關切:「你們報導的店家就直接說是在中山北路二段的某個巷口,這樣子觀眾就很容易看到了呀」,換言之,本台記者在撰稿時,是連「中山北路二段的某個巷口」這類的用詞都是避免使用的。一直以來,無論新聞或是節目,在前製、後製所有單位同仁都很小心的去遵守規則、謹守分際,並且分寸拿捏得宜。至於台鐵是屬於公家機關,對本台來說並無廣告化的問題存在,本台對於這部份新聞內容或是像iPhone產品新聞相對較為放鬆,它是國際品牌,不會為此下廣告,至於一般的商家,規定則較為嚴謹。還有一些跟上市公司的有相關的新聞,重點及撰稿方向都以公司營收、季報、盈虧等財經議題為主。

張錦華:再將法規第三點與台鐵Hello Kitty新聞稍微對照一下,看是否是在法規邊緣還是很顯廣告化,或是不符合問題。(第三點,「以影像或聲音,鼓勵消費、利用視聽眾輕信或比較心理影響消費、明顯促銷或宣傳、過分突顯特定或可資辨識之商品或商業服務之價值,認定為與廣告未明顯區分」。)照上述法規,很明顯的,新聞內容確實涉及以影像或聲音傳達消費資訊,商家、產品功能、產名金額都有播出,只是說因為這是公家機關的促銷活動,實際上並無廣告化之意。相關新聞,請再多加注意,並加強對於商品廣告化及法規的教育訓練。

周德瑋:如果記者提問,受訪者(消費者)自己說出這些消費資訊,這樣是否就不在法規定義內?

傅秀玉:也許觀眾希望我們能去問一個不喜歡KITTY或是認為排隊是沒有必要的消費者。如果只有單一方的說法,會被認定是主觀的去幫他們(台鐵)宣傳,也或許投訴者因本身不喜歡KITTY、當天排隊造成不便等因素。

周德瑋:意思就是說,主管機關是不希望媒體單位呈現任何商品的資訊。

張錦華:商品資訊太具體,也太多了,看完新聞就像在看購物台一樣,還很清楚的說明商品功能。

周德瑋:如果有平衡報導,像似排隊排太久、價錢太昂貴的說法,或許就不會這麼的廣告化了。

張錦華:不要這麼明顯地讓NCC認定或是認為是有廣告化之意,新聞內容不論是記者提到或是受訪者發言都是可以做篩選的,而且NCC已有過慮申訴案件,如果有收到函文並要求提出意見陳述,表示他們認為這樣已經有涉及違反法規了。

第三案:非凡電視台本季觀眾意見表請討論。

提案單位:本會秘書處

    明:

張錦華:觀眾意見表中,有很多是觀眾詢問店家資訊或是新聞資訊諮詢,這是客服類的,建議把「申訴案」特別挑出來,在表格旁邊多加一欄註明是「申訴案」「非申訴案」,委員在看「申訴案」的內容時,也比較清楚知道這是不是確實是申訴案或者是說NCC認為是申訴,但貴台不認為是申訴,那麼,到底這樣的認定差異在哪裡?這一疊的觀眾意見表太多了,建議應該先過慮、分門別類,例如可分成申訴類、建議類、詢問類等,當委員在看資料的時候,再於會議中討論,就可以知道說有一些應該是偏向於是詢問而不是申訴。

周德瑋:建議將觀眾意見表製作成別類表格,根據各類的狀況(申訴、建議、詢問)也可以回饋到製作的議題上。

孫明德:除了分門別類之外,也可以統計各類的件數,也就是像周委員剛才所說的,成立資料庫,也可以讓主管機關更清楚的知道貴台的各類別案件別是多少。

1.   在觀眾意見表中,處理說明不應該是空白的。

2.   針對之前提到員工教育訓練,不需要去強調要上幾堂課,要上幾小時,建議可以將這些已發生的案例(尤其是主管機關已來函的案件)、觀眾意見表中的建議類及申訴類,納入定期的教育訓練題材之中,除了即時檢討改進,也可加強員工對法規的認知再更上一層樓。

張錦華:1. 將已發生的新聞申訴案件納入員工新聞倫理教育訓練。

2.討論觀眾意見反應紀錄之前,建議將反應內容清楚的分門別類。

 

捌、散會:晚上19:20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