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凡電視台

新聞自律委員會 第45次會議

會議紀錄

壹、會議時間:108102 () 16:00-16:50

貳、會議地點:非凡電視台3F 第一會議室

參、主席:鄭主任委員自隆                        記錄:許宸潔

肆、出席人員:梁委員彥平蕭委員富峰、鄧委員美華、何委員墨儀、傅委員秀玉

列席人員:非凡電視台 節目部製作中心 財經組主任 曾鐘玉

伍、報告事項

第一案: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第55次新
聞自律暨諮詢委員會聯席會議。

提案單位:本會秘書處。

傅秀玉委員說明: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衛星公會)911日與各家媒體業者召開會議,內容如下:

一、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來函內容與媒體相關議案,報告如下:

(1)108716日函:《自殺防治法》業於108619日公布施行,有報導自殺相關新聞時,避免違反該法,並於報導中加上警語,以及在文末宣導衛福部安心專線:1925

(2)108624日函:衛生福利部安心專線號碼改為1925

(3)108619日函:為維護民眾之視聽權益,請落實新聞事實查證工作,並強化內控問責機制,以客觀公正之報導,建立民眾對廣電媒體之信賴。近日NCC較為關注新聞查證工作,此報告案於本次新聞自律會議議程之報告案二會再加以補充說明。

(4)108517日函:請避免傳播未經許可發布之地震預測消息。

(5)108514日函:國慶日、總統談話及重大節日等,請提供完整手語畫面,避免手語翻譯畫面遮蔽。

以上五份函文,建請各家媒體業者製播新聞時,遵守相關規範。

二、  108827NCC陳耀祥主委邀請媒體餐敘,互相交流製播選舉新聞事實查證之公平原則。

三、  108625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召開「電視事業製播新聞及時事評論節目如何落實公平原則座談會」。此座談會議主要內容為媒體需平衡報導、多方意見並存,本案已列為新聞自律委員會第44次會議議程之一,並與自律委員說明討論,詳細會議紀錄請參閱以下網址:https://www.ustv.com.tw/UstvMedia/NewsSelfRegulation/meeting(新聞自律委員會 1080702日會議紀錄)

四、  衛星公會向國家通訊委員會反映,因現在民眾申訴案件繁多,NCC來函要求各家媒體業者於14 日內開會回覆,依召開新聞自律委員會的情況而言,時間過於急迫,亦可能導致本會會員原訂計劃生變,或是無法於規定天數與會討論,類似前述狀況將使得自律委員不堪其擾,特此提出與NCC溝通一事。

五、  有關各單位活動資訊及媒體發布訊息,在此不多以贅述。

鄭自隆主任委員:存參,相關事項轉知同仁參考。

 

第二案:國家通訊委員會─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逐點說明。(附表大綱、附表1─本要點(草案)逐點說明表、附表2─事實查證之參考指標))

提案單位:本會秘書處。

傅秀玉委員:

關於此案,於前次新聞自律會議已將「事實查證之參考指標」逐條審議並向委員們報告說明,近日NCC將會密集討論該草案(如附表1)之七大項條文修正內容。

主要是提供事實查證之參考指標(如附表2),請媒體業者遵循。

因本台以財經新聞為主,較少有爭議性,也同時要求記者同仁在製作新聞時,必須要有查證動作,並定期舉辦內部新聞自律教育訓練,針對該項修法內容,以遵守相關規章為基本作業原則。

鄭自隆主任委員:

建議:(如附表1)要點(草案)逐點說明表列之〈六、損害公共利益之認定原則〉,媒體業者應堅持,應依法院判決為原則,不應該用行政裁處,如果以NCC行政裁決會沒完沒了,應經由法院判決確定以後,才能夠進行處罰。

何墨儀委員:(補充說明)

NCC有邀請學者及各家媒體業者參加新聞自律座談會,關於事實查證之新聞案例為107年燕子颱風侵襲日本,造成關西機場受困之事件,友台製播該則新聞時,內容中所受訪的對象為政治人物,同時身兼爆料者。該新聞因受訪者所爆料的內容未經查證,亦無其他相關單位的說明,也未提及駐日代表做了什麼,新聞事實查證不足,此新聞案例為確實遭到核處案例。

《媒體應作為觀眾資訊來源的把關者,在可能範圍內進行查證,此報導內容應具有事實查證之品質,即便爆料傳聞內容為真,也因經確實查證後方予播出,而非僅由單方說法,即將該說法作為事實予以報導,此案則決議核處。》

鄭自隆主任委員:

轉知記者同仁特別注意,查證應做完整留下紀錄,不管是錄音或是錄影,即使對方不予以回應,也可將查證的過程在新聞中披露,證實有做到新聞查證動作。

 

梁彥平委員:

非凡電視台為財經新聞頻道,要碰到上述新聞查證情形應該較少,上市上櫃公司如有訊息,都會在公司官網或是特定網站發佈公告,因此較不會有此疑慮。可能外電的投資相關訊息正確與否,就需要特別留意,假設外電訊息發佈內容有誤,是會直接影響到投資人的,這也是很重要。不同的新聞屬性,有不同的問題要注意。

蕭富峰委員:

非凡電視台的政治新聞篇幅確實是較少,財經訊息較多,相對的是會影響到很多股民(投資),因為在財經界常常會有購併、接大單、被沖單等狀況,可是有些時候,這些訊息就是還在傳聞、尚未獲得證實,就會出現這樣的報導了,很多股民經由非凡電視台得知了這些訊息,就會信以為真,可能據此訊息,就會去買賣股票、投資相關產業等,所以在這個部份,貴公司的SOP為何,是否曾經有讓股民感覺到誤導的現象發生?

傅秀玉委員:

針對蕭富峰委員提出的問題,也正是我們想藉本會提出此討論案。

曾經發生的狀況,A公司有沒有接到大單或是是否併購之訊息,其實早已有網路新聞了。

梁彥平委員:

網路新聞就是平面報紙,問題就是你們的新聞、電子的新聞就是看平面新聞來講的。

傅秀玉委員:

我想表達的是,假設平面媒體已經發佈A公司接到大單的新聞,當本台記者得知訊息,第一個動作就是先打電話去詢問A公司,詢問接單消息是否屬實?是否正確?我們確實已做到新聞查證。而A公司回應「沒有(接到大單)」,本台新聞就是以A公司的回應來製播新聞,觀眾也是從非凡電視台掌握到A公司沒有接到大單的訊息,但是,之後A公司又另發公告,證實確實接獲大單,記者再度詢問A公司為何說法前後不一,對方表示,因當時未到最後確認階段,尚不能發佈此消息。因此,像這樣的新聞處理狀況,本台新聞就很容易被誤解為不實報導。

 

梁彥平委員:

廠商跟公司是有保密條款,本來就不能講啊。

而且人家在談這種案子,本來就不可能告訴你們,如果你們問到是消息屬實,那金管會就會有動作了,這是不行的,是違法的。

蕭富峰委員:

不能揭露單一客戶的訊息。

消息見光死,就一定會否認的。

梁彥平委員:

如果平面消息不正確,他們也是會被告的。那現在差別就是你們的記者跟A公司的交情沒有那麼好。

傅秀玉委員:

是不是應該要統一發佈?

梁彥平委員:

那這就是我剛剛講的,A公司最後已經發出公告了,你們是選擇性的等公司發公告後再去報導,那就不要先去幫A公司澄清沒有接到大單。像這樣的情況,平面新聞的文字報導,也都是用「預估」、「有可能」、「有機會(接獲)」的方式發佈。

蕭富峰委員:

除非消息是已獲得證實,要不然平面報導並不會百分之百的肯定,也都是用「據傳」、「可能」、「預估」、「據推測」。

傅秀玉委員:

基本上,當平面消息一傳出,記者會立即查證並以公司說法發佈新聞消息,不過,通常如果公司確實有接獲單,都是以不予評論作為回應,也就是說,平面消息有將近80%的機率是正確的,只是在發佈的時間點上,不方便證實。我們現在也是會評估,但是像公司併購訊息,目前較常發生的狀況為,公司方會先否認,在有任何消息的狀況下,新聞還是要發佈的,經由查證,我們的新聞內容就是以公司回應為主。

 

 

梁彥平委員:

可以在新聞中說明:經查證,該公司不予以評論,這樣大家就知道了。

蕭富峰委員:

就是在這樣子比較關鍵時刻的時候,可能是查證之後所呈現的方式,不是用「YES」或「NO」,而是如同梁委員所說,「經過查證,公司未予證實」。

傅秀玉委員:

本來事情的演變就是會再更新,就是先依公司窗口(發言體係、聯絡人)的說辭來發佈新聞,並且將詢問過程全程錄音。

梁彥平委員:

公司發言人一定要接受你們的詢問,那你們就把詢問的過程全程錄音呀!你們的新聞查證過程一定要錄音,一定要有紀錄,我覺得這是對的做法。

或是也可以詢問經濟研究員,有沒有可能之類的,是給觀眾自行思考的一個方向,也可以是台內製播的方法之一。

蕭富峰委員:

假如是公司是回應「未予證實」跟你們說「沒有」,那是完全不一樣的意思,你講「沒有」,投資人就會相信沒有這件事。這是會影響到很多股民(投資)判斷。

鄭自隆主任委員:

就上述案例,新聞宜做如下陳述「市場傳聞某公司接獲大單,或被併購,但經本台(何時)向該公司查詢,該公司不予證實或是否認。」亦即不做結論或判斷,由觀眾自行審酌。

第三案:非凡電視台觀眾意見各項狀況表。

傅秀玉委員:列表中的申訴案皆予以適當處理並回覆說明。

鄭自隆主任委員:這個新聞案例,貴台如何處理?

傅秀玉委員:
此案是先詢問,之後又發申訴,該則新聞是由台視日本特派記者所製播,為日本當地漁港著名的鳥類補魚活動,本案回覆為處理說明一欄所示,系由日本特派記者所提供。

鄭自隆主任委員:這個新聞案例,貴台如何處理?

傅秀玉委員:

當日由網路消息傳出,「據傳「德國百靈油」以月租520萬元、租約3年,承租下這三層樓的黃金店面」,經本台記者詢問,未獲對方證實,所以報導該則新聞時,內容是以「據傳是由德國百靈油承租永福樓舊址」來敘事。確實是會有不願證實或是不證實的狀況,消息曝光可能使租約與價格會因此受影響。當日晚間,德風健康館即發出聲明否認承租永福樓舊址,本台當時雖非LIVE新聞時段,但是已在第一時間將該則新聞撤下。

基本上,正常處理程序應於隔日再做出澄清報導,本台記者與對方公司聯繫後,則表示不需再做更正報導,亦不要再報導即可。

經由此案,日後,會再提醒記者,類似相關新聞案例,必需要確實查證。

鄭自隆主任委員:

查證的過程請完整紀錄。

陸、臨時動議

擬訂第46次新聞自律委員會會議日期。

決議:第46次新聞自律委員會會議日期將訂於1212()下午三點召開。

 

柒、散會: 1650

 

 

 

 

 

 

 

 

 

 

 

 

 

 

 

 

 

 

 

 

附表一:本要點(草案)逐點說明表

 

條文

說明

一、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認定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含境內與境外,以下簡稱事業)是否構成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四款規定,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

益,特訂定本要點。

說明法律依據。

二、 事業製播新聞之內容,不得違反事實查證原則。

事實查證原則之參考指標如

附表。

說明本要點規範事項與其參考指標,俾利電視內容監理時有所參據,並利事業據以遵循。

三、 本會應就事業製播新聞之具體播出內容、陳述意見、其自律委員會調查報告,依事實查證原則之參考指標,檢視是否構成違反事實查證原

則。

說明本會對於事業違反事實查證原則之處理方式。

四、 事業報導與公共事務相關之新聞內容時,若已公開澄清,仍繼續引用錯誤訊息且無適當平衡報導,視為違反

事實查證原則。

說明本會對於與公共事務相關報導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規定(如已經各部會於即時新聞澄清專區說明,仍為錯誤報導)之認定方

式。

五、 本會認定事業違反事實查證原則,應注意有無阻卻違法責任之理由或事證。

說明阻卻理由之認定考量。

六、 損害公共利益之認定原則如下:

()   危害國家安全。

()   引發重大犯罪。

()   破壞社會秩序。

()     誤導社會對公共議題

之正確認知。

()     其他影響公共利益之

情事。

說明致損害公共利益之認定原則。

七、 本會認定違反事實查證原則

致損害公共利益之違法情節

程度時,應考量事業是否具

有故意、重大過失、過失、

影響程度,以及初犯或屢次

違規等情事。

說明本會對於事業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其違法情節程度之認定考量。

 

 


附表二、事實查證之參考指標